證監會對萬福生科案相關中介機構和責任人開出了有史以來最嚴厲的罰單。其中平安證券將被暫停保薦資格3個月,罰沒合計7650萬元。為了減少品牌損失、保住其在投行領域的市場,平安證券還推出了3億元賠償基金先行賠付。“證監會一直在做民事賠償機制的探索。對于違法違規罰得再重,如果投資者得不到賠償,仍然沒有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全部目標。”一位證監會人士對《第一財經(微博)日報》記者說。據記者了解,平安證券從去年以來一直就萬福生科事件配合證監會調查,并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平安方面的底線是保住業務資格,而證監會則希望其能夠主動承擔責任,彌補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遭受的損失。4月中旬,平安證券曾拿出一個方案,但是遭到否決。多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平安證券最終實現了“保住牌照”的目的,但為此付出的代價仍然巨大。該案將為將來解決類似問題樹立標桿,也將在實質上推動保薦機構提升內部核查與合規部門的重要性,以防止為下一個“綠大地”或者“萬福生科”的造假行為埋單。先行賠償早有伏筆“拿出3億元對公司來說,確實是一個很艱難的決定。”平安證券董事長兼CEO楊宇翔5月10日下午對媒體說。記者了解到,監管層的要求在平安證券3億元先行補償方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上述證監會人士表示,早在郭樹清擔任證監會主席期間,民事賠償機制就已經明確提上日程。證監會的主要思路是加快健全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通過專門的民事賠償制度,讓證券違法主體付出經濟上的成本和代價,是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有效制度安排。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開始了證券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實踐探索。最近幾年,證監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對證券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實踐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一些可以嘗試的方向,這些設想有的已經觸碰到當前法制體系的邊界,需要推進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修改完善工作。比如是否可以取消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借鑒成熟市場采取的示范訴訟、公共機構支持訴訟等做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等。郭樹清也曾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談到,可能需要借鑒國外“行政和解”制度。這樣既能提高監管實效,使受損害的其他投資者相對迅速地獲得賠償,也能產生足夠的懲戒效應。不過,司法解釋的出臺需要審慎的論證,而集團訴訟、行政和解等制度安排則涉及到更復雜的制度體系,需要通盤考慮。相比之下,推動需要“贖罪”的中介機構“先追后償”,卻不失為一種“制度創新”。“中小投資者用法律手段維權,目前來看還存在現實困難。把這個責任交給中介機構,讓他們去向其他主要責任人追索損失,既提高了效率,也是一種市場化的約束。”投行內核地位提升“一個中小板、創業板的IPO項目,對于保薦機構而言收入可能就兩三千萬。為此付出大筆的罰款,還要承擔損失無法追索的風險,保薦機構就只能去加大內部項目風險的控制,內核部門的地位會提高。”一位在券商從事內核工作的人士對記者說。同時,保薦代表等從業者,也必須掂量自己的不盡責,會給公司和自己的職業生涯帶來多少損失。另外,一些中小券商可能會加速退出股票保薦承銷市場。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特別是執業風險的提升,中小券商繼續維持一個大投行部門越來越不切實際。轉向以資管為核心的資本中介業務或許更為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