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高效、廉潔實施,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在總結近年經驗和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創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1月23日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具體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要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血防疫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下同)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鄉村人口數、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結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確定資金控制規模。為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于2012年9月30日將2013年中央財政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00億元指標提前通知各省。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市、縣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畜牧水產養殖大縣、全國農機化示范區(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范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陜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規模、補貼農場名單及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指導意見,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機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機購置補貼范圍。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在充分考慮到各省地域差異和農業機械化實際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8個小類175個品目機具。 除12大類48個小類175個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3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自選品目須向農業部備案,闡明補貼理由、每個品目涉及的生產廠家數量、產品型號、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補貼額等。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裝載機、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網圍欄、保溫被、設施農業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溫室大棚地基、墻體等)及黃淮海地區玉米籽粒聯合收割機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手扶拖拉機僅限在血防區和丘陵山區補貼。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小麥聯合收割機和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分別補貼。 (二)補貼機具確定。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農業部確定的175個品目中,選擇部分農業生產急需、農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納入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對于價格較低的機具可以不列入補貼范圍。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域內年度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補貼機具必須是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最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各省自行確定,相鄰省份應加強溝通、相互協調,防止出現同類產品補貼額差距過大。每檔次農機產品補貼額按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重點血防區主要農作物耕種收及植保等大田作業機械補貼定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50%。各省要按程序向社會公布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要組織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特別是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監管。對于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適時調整此檔機具補貼額,并按調整后的補貼額結算,補貼額調整情況要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0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可提高到25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30萬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提高到40萬元。 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