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垃圾熱值較低的情況下,難以單獨燃燒,需要與煤進行混燒,以使鍋爐能保持較高的床內溫度。 正是因為添加了輔助燃煤,導致了外界對流化床垃圾焚燒技術的懷疑。早期的流化床技術發展迅猛,由于流化床焚燒技術具有燃料適應能力強的特點,加之早期的垃圾焚燒技術尚不成熟,由于垃圾焚燒發電有國家補貼,上網電價高于火力發電,一些采用循環流化床技術的企業,通過在垃圾中摻煤的方式,來獲得國家補貼。
為規范流化床垃圾焚燒技術的健康發展,防止垃圾發電成為“小火電”,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文件,進行政策引導,對垃圾焚燒中的輔助燃煤的添加量進行規定。
2006 年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稅務局頒布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中規定,“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綜合利用發電單位,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其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使用的垃圾數量及品質需有地(市)級環衛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實際使用量不低于設計額定值的 90%;垃圾焚燒發電采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使用量應不低于入爐燃料的 80%(重量比),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監管,部分企業鉆了政策的空子。